[商標注冊后不用] 被撤銷前可以進行轉讓或轉移
2020-09-04 11:17:14 閱讀(467)
商標是以使用為前提進行注冊,用于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(chǎn)地、原料、方法和質量等品質的標志。如果商標注冊后不用,并且無正當理由連續(xù)3年不用的,可能被他人申請撤銷,商標局會根據(jù)申請和調查在9個月內做出決定。一旦商標被撤銷,在一年之內該商標及相近相似商標都不能申請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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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六章第四十九條規(guī)定,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。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經(jīng)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,可以延長三個月。
另外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六章第五十條,注冊商標被撤銷、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(xù)展的,自撤銷、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,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,不予核準。
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撤銷的決定,會書面通知當事人,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
商標注冊后不用了,可以采取以下幾種處理辦法:
1、商標轉讓:商標在其注銷之前,可以將名下的商標轉讓給其它公司或個體經(jīng)營者,并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
2、商標轉移:商標權的轉移不同于商標權的轉讓,它不是雙方法律行為,它是被繼受人消滅這一事件引起的,只要繼受人表示接受商標權并向商標局履行轉移注冊商標手續(xù)即可實現(xiàn)商標權的轉移。注意,公司注銷后一年內需要辦理轉移,超出一年不可辦理。
3、商標注銷: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是主動放棄商標的專用權,申請注銷注冊商標無需繳納規(guī)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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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商標注冊轉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