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關于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明】有證據鏈就不能否認其使用行為
2020-10-09 17:53:13 閱讀(644)
通常情況下,合同、協議、發(fā)票等是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,在商標實際使用舉證中屬于有效證據。但是服務商標在服務協議中的少有標注,為標注的服務協議并不能成為有效的使用證據。這時候,企業(yè)需要對自己的服務商標進行舉證,應該怎么辦呢?下文就關于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明問題展開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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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的使用,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,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(yè)活動中,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行為。商標權利人自行使用、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,均可認定屬于實際使用的行為。在如下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,則被視作服務商標的使用:
1、服務場所;
2、服務招牌;
3、服務工具;
4、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、明信片、贈品等服務用品;
5、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、發(fā)票、合同等商業(yè)交易文書;
6、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;
7、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。
在我國,商標系根據商品或服務的分類進行注冊,即商標必須在核定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上使用,才屬于注冊商標的使用,避免商標范圍的隨意擴張。在商業(yè)活動中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標的使用:
1、在服務場所內外標明其服務商標的;
2、在服務招牌上標明其服務商標的;
3、在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物品上標明其服務商標的;
4、在服務人員的服裝、鞋帽及標牌、名片、名信片等物品上標明其服務商標的;
5、在服務提供者的財務賬冊、發(fā)票、合同等商業(yè)交易文書上標明其服務商標的;
6、利用音像、電子媒體、網絡等平面或者立體媒介使相關公眾認識到其為服務商標的;
7、其他在商業(yè)活動中使用服務商標的行為。
商標的使用,常見于將商標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,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(yè)活動中。如果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屬于服務而非商品,在實際運營中不可能提供商品實物、商品包裝、商品容器等證據,且部分公司協作的模式常有不簽訂書面代理合同的情況,這就增加了企業(yè)收集服務商標實際使用證明的難度。在實際舉證中,代理合同、付款憑證、發(fā)票的組合是能夠構成商標在核定服務項目上的使用證據鏈,雖不是必要證據,但沒有簽訂代理合同并不能否認構成事實使用行為。
因此,企業(yè)在服務商標的實際使用中,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,建議保存完整的證據鏈,只要其能夠證明實際實使用行為、進行了廣告宣傳或參加了相關行業(yè)的展會,便有可能維持商標的注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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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商標注冊服務